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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提示

尊敬的投资者:
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:“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,不得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、报告会、分析会和布告、传单、手机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,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。”


本公司谨遵以上法律法规,要求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经过会员注册后,才能查阅“基金产品”详情。


根据我国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

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


1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


2、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。(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 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